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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条码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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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条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北京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1 08:34:20

北京条形码有有效期吗?有效期多久?商品条形码有效期两年。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条形码的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系统成员应在商品条形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我公司提供条形码申请,条形码制作,条形码办理商品北京条码是迄今为止较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具有操作简单、信息采集速度快、采集信息量大、可靠性高、投入成本低等优点;是世界通用的商务语言,得到全世界采购商、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应用覆盖了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等整个供应链标识。

在贸易中,产品如果没有商品条码,一般进不了正规的商场与市;如果企业的产品在国内商场或市出售也必须要有条码。商品条码遵循、稳定性和无含义性原则。原则是指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标识代码,不同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一旦分配,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无含义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中的每一位数字不表示任何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也就是说商品条码除了商品标识,并不包含其他信息,也不能进行防伪,实际上是一种可自动识别的符号。

商品条码上像斑马纹一样的黑白纹路是供扫描器识读数据用的。物理学常识告诉我们,不同颜色对光线的反射率是不同的。人们就利用这个原理发明了条码,在条码上通常由深色和浅色两种颜色交叉组成条纹,为了便于区分,通常人们把深色条纹叫做“条”,浅色条纹叫做“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北京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形码有什么好处?什么是条形码?细心的我们不难发现,平时购买商品的时候,每个商品上都会有一个条形码?这个条形码怎么来的呢?是企业生产家随便做出来的吗?小编在这里要告诉大家,条形码的使用是需要申请的,只有申请通过了才能够使用。条形码是在标签上印刷的不同宽度的垂直线表示的数字,用于一地标识项目,使得能够快速且无模糊地识别产品,资产,文档给人们使用扫描仪。条形码在供应链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使零售商,制造商,运输供应商和医院等各方能够在产品供应链中自动识别和跟踪产品。下面我们就来说说条形码如何申请以及有什么作用。

申请条形码的好处:

1.北京条码的所有号码均是全球独一无二;2.方便商户搜寻、取得和整理产品资料;3.条码是作为从数据库提取详尽数据的钥匙;4.独一无二的特质使其适用于各行各业及跨越国界限制;5.能够识别机构内任何位置,利用这些编码可追查货品的正确位置。注册条形码可为零售业带来以下效益:1.提高仓存水平的透明度及减少缺货情况2.提升订单满足率及客户的满意度3.可改善策略性的业务规划4.能更快地作出关键性决策5.加快回应客户的要求6.增强市场的竞争能力。

申请条码必要条件申请条形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1.首先在申请注册一家有限公司2.公司注册完毕后,即申请加入货品编码协会并支付货品编码协会的入会费。3.入会后方有资格申请产品条形码标识。条形码申请所需资料1.公司印章或小圆章;2.注册证书复印件(C.I)复印件;3.商业登记复印件(B.R)复印件;4.条码申请表,可联系鹰飞国际索取;5.影印本、员工劳工保险单或强积金证明副本以及新产品品牌与数据。

条形码适用范围所有零售商品,例如:1.食品、饮料、卷烟、土特产品、服装、鞋帽,医药品、化妆品、牙膏、香皂、洗衣粉等日用化工品;2.图书、胶卷、空白磁带等信息用化学品;3.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及玩具,日用塑料制品及日用橡胶制品,日用-搪瓷制品,餐具饮具;4.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5.手工工具,剪刀等日用五金制品;6.移动电源、U盘、MP3、MP4等数码电子产品以及日用杂品等都适宜采用条码。条形码可以在大陆直接使用吗条码是489开头的13位数组成的条形码,而中国条码是69开头的,所以条码属于境外条码。

其次,条码都是国际通用的。但是根据中国政府的要求,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因此,条码要在国内使用,需要办理境外码备案。条形码申请一般10个工作日左右申请完毕,条形码申请一次批下10万个,条形码使用期限是1年,条形码到期需年审,一般提前三个月进行年审。申请条形码可增强供应商和产品管理,促进可信数据源。因此,想要让商品拥有合理的身份,记得给商品申请条形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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