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条形码申请电话

海淀区条形码代表什么?

联系我们

北京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海淀区条形码代表什么?

海淀区条形码代表什么?

作者:北京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2 08:28:13

北京条形码标志是专供计算机识读的商品信息。条码迅速普及的原因,除了条码技术是现代化商业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之外,还因为条码标志对商品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装潢作用。笔者在此谈谈条码标志对商品包装装潢效果的十大影响。条形码标志是专供计算机识读的商品信息。我国从最初引进并在少数商品上使用,到今天出现在繁多的商品上,只经过了七、八年时间。条码迅速普及的原因,除了条码技术是现代化商业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之外,还因为条码标志对商品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装潢作用。笔者在此谈谈条码标志对商品包装装潢效果的影响。

一、使商品包装装潢增加了时代感追逐时代潮流,是大众消费心理的一种表现。由于条码标志是一种带有强烈时代感的图形符号,它在商品包装装潢上的应用,无疑成了这些消费群体青睐的对象。

二、适应消费者好奇心理好奇心理人皆有之。带有条码标志的商品最初出现在市面上时,曾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好奇,消费者在好奇心驱使下产生购买动机,从而使这些商品顺利地打开销路,占领市场。

三、适应消费者的“择视心理”在日常生活中众多事物中,人们的目光总是最先看见那些熟悉,最容易识别的东西。这些东西最容易引发人们的兴趣与冲动,关注与反馈,亲近感和愉悦感,这就是“择视心理”在起支配作用。在琳琅满目的商品海洋里,带条码标志的商品总是比不带条码标志的商品销得快,也是“择视心理”的作用。

四、独特的表现个性与装潢图案形成鲜明的审美对比条码标志图形符号以它齐整一致、疏密均衡、单色而不显得单调的外观在色彩艳丽的包装装潢氛围中显得更为引人注目。这种线条与画面的和谐令消费者看后感到赏心悦目,百看不厌。

五、为包装装潢增加了知识趣味热爱学习,不断获得各种知识是人类的天性。条码标志应用在商品的包装装潢上面后,客观上起到了传播知识的作用。不少的消费者从接触带条码标志的包装品开始,知道了电子计算机在商业上的用途,知道了超级商场,知道了信息处理。所有这些,使带条码的包装装潢也显得“趣味盎然”。

六、为装潢提供了新的表现方法条码标志应用在包装装潢上的效果,容易使人联想到人在大自然环境里漫游时,常常因发现一鳞半爪,一片枝叶的小东西驻足沉思的情形。条码标志虽小,但它在包装装潢上又增加了一个令人注目的内容。条码标志的增加,也为包装装潢花色品种的不断推陈出新,装潢构图的韵味设计、色调运用的视觉效果,汉字、字母、图案的交错呼应等方法的运用提供了新的表现方法。

七、使人朦胧地联想到人们喜爱的某些美好事物从条码标志联想到某些美好事物也许只是消费者见到带条码标志的包装装潢时脑海中的一个闪念,一个刹那,一个思维的截面,是脑海中的朦胧反射。看到条码标志时,消费者容易在脑海中朦胧地和人类的直率、正义、朴素、智慧、平稳、含蓄、严谨、精致、时髦、现代这些品质、情操相连系。

八、使包装装潢的设计有了更多的设计思路搞过包装装潢的人都有这样一个体会,包装装潢作品不能搞得太花俏,也不能搞得太平淡。所以,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设计就成了包装装潢工作追求的目标。而条码标志图形在装潢中的参与,使装潢设计的方案得到延伸。由于条码标志从美学效果上看,不媚俗、不平淡,为整体装潢效果增色不少,设计工作者在整体构思设计、色块效果对比、内容安排平衡、冷暖参差晖映等方面的技巧运用上思路更宽。

九、符合市场经济社会生活快节奏的特点快的工作节奏和生活节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的一个显著特点。条码标志无论是在实际技术用途的信息传递中,还是用在包装装潢上给消费者的心理感觉,都是迅速的,快捷的。条码标志从图形上看。其齐整一律、疏密呼应、均衡平稳、紧凑有序的内涵表现完全与现代生活的高效率,快节奏相适应。

十、使包装装潢更符合“简、明、精、新”的现代艺术精神。

评价一个事物是否符合现代艺术精神的标准只能是艺术法则和艺术规律自身。条码标志图形的齐整划一和条符之间有序排列的效果使包装装潢在视觉上完全符合简捷、明快、精致、新颖的现代艺术精神。条码标志虽然不是主观设计的艺术品,但它在客观效果上却好象是经过艺术大师的艺术构思和艺术概括而成的艺术作品,再加上装潢图案的衬托,其现代风格更为突出。商品的包装也因为增加了条码标志图形,显得更为美观,内容更为丰富。可以说,条码图形和商品包装装潢两者是“相得益彰”。

起源于日本的二维码技术,随着经济脚步的发展,已被用于很多的其他领域,二维码名片印刷就是其中之一。

二维北京条形码,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一种技术,它通过图象输入设备或光电扫描设备自动识读以实现信息自动处理。将二维码技术用于名片印刷是技术革命的起源,条形码名片印刷经历了从一维码到二维码的技术革新,一维条形码虽然提高了资料收集与资料处理的速度,但由于受到资料容量的限制,一维条形码的功能仅仅局限于标识商品,而不能描述商品,因此相当依赖电脑网络和资料库。

二维码名片应用是最近几年人们根据市场的需求提出的一种内涵存储量较高的新的名片印刷技术,它拥有容量大、密度高、磨损小的优点。近几年来,随着资料自动收集技术的发展,用条形码符号表示更多资讯的要求与日俱增,人们越来越依赖简便快速的方式来解决生活中的事情,在局限的一维条形码的基础上向二维条形码方向扩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如今的社会发展中10元一盒的纸质名片随处可以印到,无从查起其名片信息的真实性,二维码的存在,具有很高的保密性和防伪性,不仅如此,还经久耐用,不易磨损,制作成本低等优势。二维码与一维条码相比包含了更多的信息容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应用,加快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二维码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引导生产经营者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促进商品条码推广应用。第五条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编码机构),负责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商品条码申请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备案和使用管理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实行申请注册制度。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不得使用店内条码。第九条生产经营者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销手续。第十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与印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编制商品条码,也可以委托自治区编码机构编制。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商品条码编制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编码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二条承印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码在境外注册的,应当查验其境外注册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承印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为不出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印制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子公司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可以在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十四条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五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境外生产者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营者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该生产者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自治区编码机构报备商品条码的境外注册证明文件等信息。自治区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受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第十七条销售者对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码在境外注册的,应当查验其境外注册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商品条码,未在产品标识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违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编码信息通报、境外注册证明文件报备或者有关查验义务。第二十一条违规企业拒不履行编码信息通报、境外注册证明文件报备或者有关查验义务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还的,处所收取费用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门头沟区条形码是干嘛用的?

下一篇:东城区商品条形码的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