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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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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作者:北京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6 08:17: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条码?

条码是一种代替键盘向计算机中输入数字与字母的手段。这一手段只需扫描条码就可以直接将数字与字母输入到计算机中,无需敲击键盘。宽条与窄条的组配二进制级别及黑条宽度与其间的白色部分(空处)宽度的组配(多级别)等象密码一样排列,由读取这一条码的机器(扫描仪)进行解读(解码),并传送和输入到计算机中。

条码有何优势?

由于条码原则上经过印制或通过电脑的计算机打印而成,本身不存在象书写文字那样水平高低的问题,而且也不会不良书写习惯,所以不会发生手写文字那样被误读的情况。而且,由于一般的条码都带有旨在防止误读的校验码,所以即使因脏污和残缺而误读,误读的数据也不会输入到计算机中。所以,极端地说,即使不识字的人(外国人及儿童等)也能够将条码读取和输入到计算机中。而且,由于能够以手写的记帐单和价格标签等手段所无可比拟的超高速度(例如超市的电子收款机1秒钟可达5000次)读取数据,因此同先用眼睛看过,再击键输入到计算机中的方法相比有着天壤之别。

自动识别的种类与条码的特长

象这种无需敲击键盘,迅速输入到计算机中的方法称作“自动识别”。自动识别包括通过磁性进行辨别的现金卡、信用卡、乘车卡,以及不需接触就可回应电波询问的“射频卡(RFID)”等各种方法,其中,条码堪称是一种能够一次大量印制的最为经济、且准确可靠的自动识别方法。

虽然包含大量数据的二维条码等很受人们欢迎,但由于受专利使用权及相关设备普及等问题的限制,还没有广泛普及。

与此相对,条码出现较早,专利已经公开,相关设备齐全,操作也十分简便,并且已经成为世界通用的规格,堪称是最受欢迎的自动识别方法。

现在超市的食品,没有北京条形码的很少见了,那基本就是散装的蔬菜,这个条码,在超市里过秤的时候,会给你打上,其它的商品,本身都带有条码了,有些小作坊的老板,生产了一些产品,想要申请条码码,有担心:小作坊食品能申请条形码吗?

这里明确告诉大家,小作坊的食品是可以申请条形码的,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以,当然,如果连营业执照都没有话,那就只能等办下营业执照再申请条形码了。

现在条码申请,有两种方式,对于一些大集团,自己有法务部门的,可能就自己去条码中心办理了,对于一些小的个体,很多就由代理来办理,毕竟出差也要钱,让代理来做就可以省不少精力。

在我们的业务中,有些小作坊没底气,因为食品控制还是很严格的,对环境,对生产是有要求的,现在SC证也不太好办,所以无形之中觉的条形码也不太容易,当然这要看对谁而言了,通常是会者不难,难者不会,对于常常协助企业申请条码的公司来说,其实还是很容易的。

每个服装专卖店或店中店配置一部手机和一个钥匙扣大小的与手机相连的蓝牙条码扫描器,卖出的每一件服装经条码扫描器轻轻一扫,在完成服装销售的同时,扫描器快速、准确的记录下所售服装的品牌、数量、型号、价格、款式、售出时间等重要销售数据,这些数据将按照企业总部的要求,每日定期或者随时通过手机无线发送至企业总部进行汇总和分析处理,及时动态生成全国销售时报表、日报表、月报表等多种销售明细图表。同时这些处理后的数据结果、图表信息会被即时发送到企业管理者的手机上,管理者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实时把握产品的全国销售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准确把握市场的动态和消费者的需求,以最快的速度对消费者的偏好和产品定位做出最正确的决策。

随着为个人用户提供娱乐和信息服务的手机短信近年来在中国“雪崩式”的快速发展,移动数据增值业务的发展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人们希望在移动通信市场中再次发掘出新的宝藏。就全球范围而言,目前绝大部分的移动数据增值业务主要面向个人用户,为企业用户提供应用解决方案的却很少。其实几乎在任何一个行业,都能立即找到移动商务的用武之地。移动数据增值业务真正庞大的市场机会是存在于企业级的移动商务应用中。据报道,移动商务应用目前已经为全球企业创造了大约640亿美元的收益。随着这股移动商务热潮的兴起和应用的逐步深入,到2006年,全球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将至少达到5000亿美元。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移动通信市场,移动商务的市场潜力更不可小视。据世界著名的咨询公司--罗兰贝格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03年在北京发布的一份有关企业移动商务服务与解决方案市场兴起的研究报告,调查中40家受访企业有37家都表示出对企业移动应用的认可与兴趣。超过50%的公司希望在短期内(少于一年)或中期内(一至三年)实施方案。在中国这个地理广阔而技术落差极大的市场上,无论是从最高端的,与企业的ERP系统联接在一起的PDA型手机应用,到最简单的手机短信息业务,都可以为中国的企业用户创造更多的商业价值。但是短信息只是一个辅助功能而已,用它来传递文本和小数据量信息尚可,如果指望将交易建立在这样的平台上是不可靠的,因为短信在通讯成本和数据传输的安全性方面都处于劣势,所以未来涉及交易的移动商务信息平台最终还将建立在GPRS上。

以手机与蓝牙条码扫描器为平台开发而成的移动商务解决方案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传输、语音通讯等功能于一体,利用物品上的北京条形码作为信息快速采集手段,将采集器获得的数据结果及时通过GPRS网络接入互联网并导入后台中央网管模块中,进行数据分析及汇总,实现数据信息在内部网络和无线终端上的共享。该解决方案兼具了掌上电脑、条码扫描器和手机功能的业务系统,具有显著的三大优势:首先,低成本,由于数据传输均是通过覆盖全国的GPRS手机通讯网络,因此运营成本低廉而且数据传输稳定又具有无线通讯功能;其次,实时性,解决方案能够进行实时传输,在第一时间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不间断传输;再次,移动性,作为终端的手机小巧,携带方便,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无庸置疑,这种新功能在传统商业和网络商业之间架起了桥梁,为未来移动商务带来更加广阔的应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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